(住宿责任)
第1条
本宾馆的责任开始于宾客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或进入客房时(较早者),结束于宾客离开将客房空出时。
(拒绝住宿)
第2条
在下列情况下,本宾馆有权拒绝提供住宿服务。
(个人资料的提供)
第3条
接受提前预约住宿的申请(简称为「住宿预约申请」)时,本宾馆有权向住宿预约申请者要求在指定期间内提供下列信息。
(退房时间)※入住时间为下午3点
第4条
宾客需于早上10点前完成退房手续。
若无法在上述时间完成退房时,将按退房时间额外追加下列费用。
追加费用计算方式
第5条
本宾馆向宾客提供客房且当客房可以使用后,即使宾客并未住宿,也需支付住宿费用。
第6条
宾客在本宾馆期间,需遵守本宾馆制定并公布于宾馆内的使用规则。
第7条
除其它法律规定外,本宾馆在下列情况下,可能会解除住宿预约。
(住宿登记)
第8条
宾客请于入住当天,在本宾馆的前台登记下列事项。
(订金)
第9条
本宾馆在接受预约申请后,可于指定期间内向住宿预约申请者请求支付订金。该订金上限为住宿期间合计的房费,若住宿期间超过3天则以3天的房费为限。
若发生第12条中规定的情况,该订金要先冲抵同条的违约金,如有剩余将予以返还。
(本条款适用情况)
第10条
本宾馆与入住宾客签订的住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,将以本条款的规定为准,对于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,以法令或是公认的约定俗成为准。
不论前项规定,本宾馆在不违反法令及社会公德的范围内,并符合本条款的主下,得以订定特约。
(拒绝续住)
第11条
即使在预约住宿期间中,若符合下列情况,本宾馆得以拒绝宾客续住。
符合第2条的第3项到第7项时。
(取消预约)
第12条
当住宿预约申请者取消全部或部分订房时,本宾馆将按下列规定收取违约金。但关于团体预约(支付成员15人以上)中的部分人取消预约时,若于入住10天前(该天起本宾馆正式承接客房预约)、且取消人数为预约人数10%以内(若人数不能整除时,采无条件进位方式计算),将不收取违约金。
违约金计算方式
入住宾客在毫无联系的情况下,于入住当天的晚上9点(如事先明示预定到达时间的,则在超过该时间1小时后)仍未到达时,将视为宾客取消住宿并依本条款的规定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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